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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征求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意见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400 发布时间:2016-10-09 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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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征求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意见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四章 报告递交及公示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国发〔2012〕2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进行管理,两项目标要求分别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等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新能源乘用车,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当年度对应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当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简称实际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当年度对应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当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简称目标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以下简称达标值。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的管理工作,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平台并发布相关信息,推动企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积分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八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九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和目标值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一条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椅排数等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十二条 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数量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算数量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

第十三条 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要求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按 GB 27999 中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与实际值的差额与该企业年度车型核算数量的积。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或进口量少于2000辆,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给予适度宽松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第十六条 小规模乘用车企业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一),报告应包括先进节能技术研发应用情况及计划、燃料消耗量年度下降目标等。

第十七条 承诺2016-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8%以上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160%的宽松达标要求;承诺2016-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6%以上的小规模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130%的宽松达标要求。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分别实施核算。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生产或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将产生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

第二十条 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与对应的生产或进口量乘积求和计算得出的积分总量。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根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指标确定(新能源乘用车分值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企业核算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目标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国境内传统能源乘用车年产量或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年度比例要求2016和2017年度,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部分为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反之为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第四章 报告递交及公示

第二十五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及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第二十六条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核算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等情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 每年3月20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核算主体报送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算主体报送的数据、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8分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新能源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达标值、实际值、达标排名、燃料消耗量积分及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信息。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允许结转和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允许自由交易,不能结转。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必须在报告发布年度内抵偿平衡,即上一年度产生的负积分本年度必须抵偿归零。

第三十条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视作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一方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国产企业;(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国产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国产企业;(三)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5%的国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需按一定的折扣,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6-2018核算年度存在的(包括产生和结转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的,按核算年度的80%计算;2019年及以后年度存在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时,按90%计算。2013-2015核算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015年6.9升/百公里国家目标值的,其正积分在有效期内可结转使用,结转额度按上一年度的80%计算。计算正积分时企业目标值按2015年国家目标值和企业目标值中较小者。

第三十二条 接受转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度使用,不允许再次转让。

第三十三条 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如下:(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二)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三)使用接受转让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四)向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方式允许组合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为向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第三十五条 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度使用,不允许再次出售。

第三十六条 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企业须自“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获得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转让的需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格式见附件四)。没有按时提交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的,按失信企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企业积分进行划转、变更,在积分信息平台上公布各乘用车企业年度产生的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积分交易、结转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拆、合并等变动并影响到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处理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企业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对燃料消耗量情况等以规范格式(见附件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信用承诺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企业信用承诺书对外公示,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将企业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企业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失信违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并在市场准入、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货物通关等方面,对违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四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核查监管机制,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进行抽样检测,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按核查值计算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或新能源汽车积分、按失信企业处理的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一)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数据的;(二)企业报送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或新能源汽车参数与核查结果不符的;(三)企业上报的产量/进口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的;(四)企业不按时或不按要求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的;(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六)没有履行承诺的。

第四十四条 对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抵偿企业,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GB27999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暂停部分高油耗车型的生产,直至企业年度预期产生的油耗正积分可以平衡企业未抵偿的油耗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抵偿的企业,暂停部分高油耗车型的生产,直至下一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较核算年度减少的数量不低于未抵偿负积分数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标准均以国家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第四十七条 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抵扣同等数量的燃料消耗量负积分。2018年及以后,一单位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扣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的数量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起正式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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