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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调整的大日子!
2015年7月1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要求、政策要求会有很重大的变化,具体内容,让我们一一道来……
一.2015年7月1日之前公告内产品需要完成的整改内容
2015年4月20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近期开展《公告》内相关车型整改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公告内产品清理整顿的内容,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中机函【2015】7号文件及GB 15084-2013、GB 17578-2013、GB 30510-2014等相关标准要求,中机技术服务中心将于近期对《公告》内相关车型进行清理整顿。企业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完成涉及此次清理整顿的产品的整改工作,对于企业未申报及逾期整改未通过的产品,将暂停《公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企业可通过“变更扩展”申报系统或“产品整改审查”系统(近期开通),进行相关产品的整改工作。
通过“产品整改审查”系统申报并技术审查通过的产品,将不再进行专门的清理整顿工作。
对于通过“变更扩展”申报系统申报整改的产品(包括审查通过的产品),中机中心将在7月份开展清理整顿技术审查工作。
2、 “产品整改审查系统”将仅开通涉及整改项的参数(见附表),进入整改审查系统的产品,仅能申报与此次清理整顿相关的参数,无关参数不能通过整改系统申报。
3、涉及整改的车型,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方可列入“产品整改审查系统”,正在申报“变更扩展”的车型,不能列入“整改审查系统”。产品列入整改审查系统后,不可同时申报“变更扩展”。
4、通过“产品整改审查系统”申报整改的车型,必须将涉及的整改项目全部整改,否则不能审查通过。
附表:
清理整顿项目及参数
审查依据 |
产品范围 |
检验项目 |
技术参数项 |
GB 15084-2013《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
M、N(含底盘)类产品 |
33、34 |
QG062-QG067、QI001、QI004 |
GB 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
除城市客车外M2、M3类产品 |
52 |
QB02511、QB02512、QI018 |
GB 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
总质量大于3.5t的M、N(含底盘)运输类产品 |
74 |
QC001-QC08183 |
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 |
运输危险品的O、N类罐式车产品 |
定型 |
QB054-QB072、QI027、QI028 |
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M1类小微型面包车产品 |
47、53、58、81、85 |
根据整改内容确认涉及参数 |
中机函【2015】7号“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 |
定型 |
QI001、QI004、QI028 |
二.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试验场登记制度
按照工信部产业政策司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已经开通了《试验场地使用记录传送登记管理系统》。自2015年7月1日后正式实施试验场登记制度,届时如: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制动等须在试验场进行的项目,在进出试验场时,均需在试验场地使用记录传送登记管理系统内登记时间。具体要求可以参见中机函【2015】71号,主要要求如下:
1.范围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承担汽车产品《公告》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自有试验场,或经许可可以提供公告检验场所服务的独立汽车试验场。
2.登记项目及依据标准
(1)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2)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3)GB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4)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3.登记内容
登记的使用记录,应至少包括:试验样车生产企业、试验样车产品型号及名称、试验样车VIN号、试验项目、试验起始及结束时间、进行试验的检测机构、试验人员等信息。
4.传送要求
记录应及时通过网络上传至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相关软件由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具体要求如下:
(1)各检测机构、试车场领取登记传送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开通登记传送系统。
(2)各检测机构、试验场按照实际试验情况和试验场地使用情况,通过传送系统上报场地使用记录。试验场地使用记录应在场地试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登记提交工作。
(3)试验场地使用记录登记数据不能修改和补充录入。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书面正式申请,经工信部产业司同意后,方可修改或补充上传场地使用记录。
(4)试验场地使用记录,通过登记系统,向各汽车检测机构、试验场开放查询。
(5)各检测机构、试验场对各自试验场使用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许可。
三.2015年7月1日,部分项目进行试验时必须进行摄录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2015年3月发布通知,要求在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摄录要求。实际上,只要是申报2015年7月10公告(275批公告)的车辆,无论试验是在何时进行的,均应该提供相应项目的录像。
为进一步提高汽车产品检测机构检验工作质量,加强《公告》汽车产品检验过程监督管理,经工信部产业司同意,现发布《汽车产品〈公告〉检验视频录像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汽车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验时,对部分项目的检验过程同步进行视频录像。具体要求如下:
1、应同步进行视频录像的检验项目
应同步进行视频录像的检验项目包括排放/油耗、ABS/制动、后防护/侧防护、侧翻、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碰撞等六个实车检验项目。
其中对轻型车,排放Ⅰ型试验和油耗试验同时进行录像;对重型车,进行油耗试验录像,排放试验无需录像;对ABS试验进行了实测录像的样车,可不再对制动性能试验录像,若ABS没有实测,则需提供制动性能的实测录像;对后防护项目进行了整车加载测试录像的样车,可不再对侧防护试验录像,若后防护没有实测或采用了零部件加载测试,则仅需提供侧防护的实测录像。
视同项目无需进行录像。具体各试验录像的实施细则参考附件1~9。
2、录像文件格式要求
每一个完整试验的录像是由多个环节的录像组成,可采用合成录像或压缩包方式,最终应仅提交一个文件,且文件名与该检测报告编号相同。采用压缩包方式时,包内应该有录像文件清单,每个录像文件可自行采用中文名称并按试验时间顺序编号。对排放和油耗两个项目一起进行的试验录像,应采用排放报告的文件名,在方案统计表的排放和油耗两个位置同时填报。录像文件及格式要求详见中机函[2014]330号文“《公告》试验录像视频技术要求(暂行)”
3、录像文件上传要求
检测机构每月将录像文件名随统计表上传至中机中心数据库内。录像视频可采用硬盘等存储形式,上传统计表后每月20日前将相关录像文件及当月的汇总表(参见附件10)通过网络、快递等适当方式邮送至中机中心;对碰撞和客车翻滚的检测的录像因为容量过大仅在检测中心内部存档备查,如有需要时再通知邮送。各检测机构对录像的保存要求应在符合实验室认可的相关规定前提下,至少保存一年。
4、执行时间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 轻型车辆排放及油耗录像实施细则
2 重型商用车辆油耗录像实施细则
3 ABS试验录像实施细则
4 制动试验录像实施细则
5 侧翻试验录像实施细则
6 后下部防护试验录像实施细则
7 侧面防护试验录像实施细则
8 上部结构强度试验录像实施细则
9 乘用车碰撞试验录像实施细则
10 视频文件汇总表(2015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