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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粪车厂家介绍国四排放标准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002 发布时间:2013-05-13 10: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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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粪车厂家介绍国四排放标准

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简介
近年我国的尾气排放标准一年一个台阶: 2004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2排放标准;
2005年12月30日,北京实施国Ⅲ排放标准,之前已上市并通过国Ⅲ标准的车型可延迟1年安装OBD。
2006年12月1日,北京禁止在京销售未安装OBD的新车。
2007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2008年1月1日,国4燃油将在北京上市。
2010年12月21日,环境保护部表示,国Ⅳ车用燃油的标准尚未出台,无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相应车用燃油,经有关部门商讨,对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北京拟2012年实行新车国V排放标准。
国3、国4标准是参照欧3、欧4汽车排放标准,国3与国2相比,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3号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2号标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30%,而中国4号标准将进一步降低60%。为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保证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对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
那么何谓国4排放标准?国4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根据规划,北京市明年初对全市新增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4排放标准”),具有国4标准的汽车燃油将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全市供应。相应的国3标准就是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关注汽车排放时常听说国3,欧4,那么将要实施的国4与欧4有什么区别? 据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罗毅介绍说,中国轻型汽车国Ⅲ、国4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欧Ⅳ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也与欧Ⅲ、欧Ⅳ标准有很大差别。
此外,新颁布的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等三项油气回收的地方排放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加严了25%,加油站排放标准增加了加油站必须安装在线监控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的要求,按照此标准,油气回收效率可提高5%至10%,在线监控系统可实时监控油气回收设备的工作情况。
实施时间
2009年3月份,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召集有关企业开会,讨论汽车排放标准(国Ⅲ、国Ⅳ、国Ⅴ)实施问题,汽车行业主要企业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参加了会议。根据国内油品质量不能适应实施上述标准的现实状况,汽车行业提出适当分车型推迟实施排放标准。为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听取汽车行业多数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国家环境保护部反映了该标准推迟实施的建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0年12月21日以环办函【2010】1390号《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函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现将函复内容转告全行业,请行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执行。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3.5吨以上及3.5吨以下柴油车2012年和2013年实行国Ⅳ
商用车国Ⅳ何时实施终于尘埃落定。原定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3.5吨以上柴油车国Ⅳ标准,推迟两年实施;3.5吨以下柴油车则推迟了3年,在2013年7月1日实施国Ⅳ标准。
2010年12月21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制实施日期的复函》,对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日期进行了适当调整。
由于油品、成本、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商用车国Ⅳ并没有按照原定时间实施,但是推迟到何时,一直没有官方的正式通知。如今,悬在商用车企业头上的靴子终于落下来了,商用车企业就能据此安排生产,组织供应。
根据文件通知,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即车用柴油发动机)与汽车,暂定推迟一年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指柴油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除上述车型之外,《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如CNG、LNG汽车,将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对于3.5吨以下轻型柴油汽车,暂定推迟两年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相关人士表示:由于3.5吨以下轻型柴油车空间有限,其后处理系统难以采用对含硫量耐受程度较高的SCR,而只能使用EGR+DOC的方式进行后处理。在实施国Ⅲ时,3.5吨以下轻型柴油汽车也因技术升级问题推迟两年。
除轻型柴油汽车以外,《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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