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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需要具备的条件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299 发布时间:2018-04-22 13: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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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需要具备的条件

好多专用汽车用户以为专用汽车整车生产厂家就是一个将主机厂生产的底盘凭空改装一下的作坊。殊不知作为专业的专用汽车制造厂家,需要满足很多条件,具有专业的技术水准和资质才能成为专业的专用汽车制造厂。专用汽车企业是有很高的门槛的,专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话题,在这里专用汽车厂家主要针对企业和产品审查准入中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做个讲解。

 

专用车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专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和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等内容。因为准入审查的内容有很多,因此在这里主要讲解目前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当一个企业要获得专用车的生产资质或者已经有专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发生情况变化时,要做哪些工作?

 

首先,从我国汽车总体管理层面上来看,汽车企业的户口是由两个方面的环节构成:

 

第一环节是申请和受理。申请的企业需要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且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有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要求满足:第一,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第二,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已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二个环节审查和决定。工信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技术服务机构将告知申请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请审查。对于已经通过审查的企业和产品,工信部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复核。

企业要想变化比如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开设分公司和异地设分厂,企业又将如何操作?

 

这些已有企业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备案,就是企业设立项目后再进行准入和考核。简单来说过程如下:企业提出申请,由地方主管部门来处理意见,再报给工信部,然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结果上报工信部进行审批。但是对于不同的情况考核方式也有不同,有些是可以由省级部门自行考核,有些是由中介机构来进行考核。

 

目前大致的公告流程就是企业申请,地方主管部门给出意见再到工信部,工信部再转到中机中心来进行审查工作,首先进行资料审查,没有问题就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简化审查,另一种是进行全项审查,其中,简化全项必须有前提,检查的内容也不太一样。

 

另外,审查的组织方式大体相似,比如专用车有8个品种,前5个品种可以由省市执行完成,但是还要走程序。剩下的3个品种属于特种车,由中机中心直接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企业资质一旦涉及这三类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和特种作业车底盘,都必须由中机中心进行考核,因为这三类车产量较小,需要在国内进行统一和平衡,需要在技术要求方面统一把握尺度。

 

审查和准入的有关事项

 

在审查和准入考核企业的过程中,有很多事项值得企业注意。首先,企业需要弄清楚审查的两个依据,即政府文件和45号公告。政府文件基本明确了企业的性质和要做的事情,新企业要明确投资范围,如工艺、有关的规模和相关的体系,如果是一个变化的企业就要围绕变化来提,企业准入考核要符合技术条件以及应达到的最低的技术水平。在此之上,政府才能同意建立新企业,才能允许变更。

这里主要强调两种变化:一种是组织经营的变化,主要包括重组、变更、股权、法人、变更注册地等等,这些变化可以简化不做考核,因为这些经营变化是企业生产能力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而只是经营模式、主体发生了变化;第二种是生产能力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主要是生产规模、过程加工、生产组织和生产线、增加品种等生产能力发生变化,这些需要进行全项审查,因为实质能力发生了变化。

 

其中规定的8个产品由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工作情况,通过与其他产品的管理相协调,在专用车里将两个产品做了细分:第一个细分指的是有客车改装资质的企业做专用客厢车的时候应该符合要求,这类车企业属于改装类客车企业,它只是在客车车身上加专用装置形成专用客车,另外没有改装类客车企业资质的只能买客车整车来改装;第二个细分是把专用车罐式和非罐式做了一个划分,他们互相增加品种时要进行考核,主要依据能力而定;第三个细分是挂车分为罐式和非罐式两类,消防车本身也分成三类,即罐式、举高和特种结构。这些企业都是分别给资质的企业。

 

那么,一个整车企业要想增加专用车品种,该如何处理?程序又该怎么走?这里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式,一是允不允许增加,另一种则是如何去增加。

 

原则上,整车企业都可以申请拓展专用车产品,因为制造类企业的生产能力比较强,所以可以申请做专用车的产品,但是处理方式又有所不同。具备同类产品特点的企业可以直接办理申报不需要考核,因为企业有能力覆盖这一类产品,比如货车企业可以直接申报拓展厢式车、仓栅车类的产品。不具备同类产品特点的整车企业则需要经过审核,比如原先只做货车现在要增加环卫车、清障车等品种,因为生产方式完全不同。另外,扩展挂车产品也要经过审核,因为产品品种完全不同,其他特种车、消防车和底盘也要经过审核,尽管消防车目前正在和公安消防局协商的过程中,但即使它不需要考核,批准过程也相当漫长。

在新能源汽车方面,由于专用车企业做新能源汽车的越来越多,而且几乎涉及到所有品种,除了挂车之外,其他品种都出现过新能源专用车。根据现有新能源汽车管理要求,要针对专用车进行新能源方面的专门考核,考核的依据是45号公告。当一个企业准备生产新能源专用汽车的时候,除了满足45号公告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44号公告的规定。其中自制自用底盘规定很重要,专用车企业如果具备底盘的生产能力,但也只能是自制自用,不能向社会销售底盘。

 

已经取得生产资质,但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的企业,工信部将特别公示。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乘用车少于2000辆、货车(含普通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5000辆、挂车少于100辆的车辆生产企业。经特别公示的车辆生产企业,其申报的新产品将不再被列入公告,企业也不能办理许可变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的调整和振兴规划里规定不允许新建企业,这就意味着,新进企业想进入汽车行业只能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还有一个值得企业注意的事项是,当一个有多年生产历史的企业发生变化,要重组、扩展产品增加品种或者生产能力时,也需要审查企业当时被批复的要求,他是否是在原政府批复的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一旦发现已有的生产活动超出原批复的生产经营范围,新申请的项目肯定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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