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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理违章不给与年检原来是违法的!

作者: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546 发布时间:2014-11-05 1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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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理违章不给与年检原来是违法的!

微信朋友圈昨天有一条消息,“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车管所最终败诉”,看到时我觉得朋友圈不靠谱的新闻太多了,但因为跟行业相关,好奇心作用下我搜索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案例,发现这竟然可能是真事儿!

不给与年检的法规依据是《机动车登记规定》里的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靠这这一条“规定”,各地方的车管所就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可以完成年检。也正是这条“铁律”,使很多大意了的车主在没有处理违章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验车的最后一步(处理违章会有时间延迟,需提前处理)。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表明了将违章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个规定并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发放年检标,这种行为同样不合法。换句话说,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应该采取其他方式。所以最终法律判定车管所败诉,在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经过了安全检验的前提下,给车主发放年检标。

这一相同案例已经多次上演,但是这一违反法律的部门规章始终没有更新和修正。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是避免不自觉的人钻空子,但纵然初衷再好,结果再正义 ,良好初衷与正义结果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这是我们必须奉行的一个法治理念。在这里,编辑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在未来将这个有悖法律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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